【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争议焦点: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审理机关:孝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判书字号:孝昌劳人仲裁字(2013)0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万某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中意外受伤,构成6级伤残,申请人因工伤待遇问题,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结果】
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十五日内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1789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17日到2012年5月17日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合计人民币21468元。
2,被申请人自2012年11月起以1073元每月(2010年度社平工资每月的60%)的标准按月向申请人发放伤残津贴。
3,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书全文】
孝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孝昌劳人仲裁字(2013)01号
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聂繁
申请人万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46619元;
2,责令被申请人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受理此案后,本委由叶建桥、陈立仲、祝强三名仲裁员依法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聂繁参加了庭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案情如下: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在被申请人承建的某项目工作,月平均工资4500元。同年5月17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11楼坠落致全身多处受伤,先后到各大医院治疗。经鉴定,申请人伤残程度6级。申请人治疗终结后,就工伤赔偿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到我公司工作的时间和岗位、伤残级别均无异议,但其工资水平应为每月1000到20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共支付87万医疗费用,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近70万元。申请人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
经查:申请人于2009年11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2011年5月17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项目工作时不慎坠下。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医院抢救并支付87万医疗费用。2012年11月6日,经孝昌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工伤的致残程度为六级。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和工伤结论上均没有异议,但在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上存在分歧。因均不能提供工资标准相关证据,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案中本委将以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以及事故发生时上年度平均工资1789元计算相关赔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其他赔偿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2013年1月9日,本委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聂繁参加了庭审。双方当事人经本委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十五日内以2010年度社平工资1789元每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17日到2012年5月17日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合计人民币21468元。
2,被申请人自2012年11月起以1073元每月(2010年度社平工资每月的60%)的标准按月向申请人发放伤残津贴。
3,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如不服裁决,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孝昌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叶建桥
仲裁员: 陈立仲
仲裁员:祝强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孝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点评】 工伤待遇纠纷,赔偿金额的计算及证据的收集,诉讼目标的制定都比劳动者想象中复杂,劳动者应当依法索赔,既不要漫天要价,也不要诉讼目标不确定,而是要依法制定仲裁目标,否则,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也不利于双方纠纷及时快捷的解决。